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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关于证明责任倒置,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认识不尽相同。不过,一般是从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即所谓“证明责任正置”的例外情形视角来理解证明责任倒置的; 也就是说,将证明责任倒置作为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形。有的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有的将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还有的同时将“谁主张,谁举证”和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理解不同,对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解自然也就不同。但就侵权纠纷而言,所谓证明责任正置,是指在侵权纠纷中由权利人对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等侵权责任四个构成要件事实存在承担证明责任; 对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事由,由加害人对其存在承担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正置相对应的证明责任倒置是指由加害人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事实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不存在所承担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与侵权归责原则的关系为: 无过错责任原则,将加害人过错排除在证明责任对象之外,不存在证明责任倒置问题;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是由权利人承担加害人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亦不存在证明责任倒置问题;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加害人承担自己不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属于证明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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