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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清末中国正式出现了可以合法代表并且保护商人权益的“商会”,清廷在1904 年左右以《商会简明章程》作为主要的法律根据,鼓励全国各地商业城镇申请设立商会; 1911 年辛亥革命的出现,以及随后中华民国的建立,则进一步确立了商会依法代表并保障商人权益的地位,商会不仅成为此后民国时期影响社会经济与政治局势的重要社团,也变成其后国、共两党亟欲收编或是用各种手段试图予以整顿的商人社团。可以这么说,尽管清末已经依法设立商会,但辛亥革命之后,商会足以合法代表商人权益的社团地位才得以巩固; 从某种意义看,商会由清末以至辛亥革命、民国肇建这七、八年间的出现与巩固,很可以被视为是中国出现“由臣民向国民”转变过程中的有机一环。本文不拟采用“革命史观”看待商会象征中国出现“由臣民到国民”变化的这段历史,而希望将商人团体代表并且保护商人权益的历史过程,放到一个更能“整体把握”的研究视野内。如何整体把握商人团体的代表性问题? 笔者认为应该将研究视野拉远,既强调商会作为保障商人权益之“法理上的代表”,同时也不能轻忽会馆、公所作为保障商人权益之“事实上的代表”; 如此,兼顾“法律上”与“事实上”的两种代表性,我们才能整体把握清代商人团体的代表性问题,这也即是本文试图论证的核心议题。苏州原是16 世纪以后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以会馆、公所为主体的商人团体陆续成立并得到地方政府的立案保护,随着五口通商之后晚清经济重心逐渐转至上海,苏州的工商业也仍然有一定程度的转型与发展,清末政府鼓励全国商人设立商会,苏州商务总会也顺利组成,并成为全国重要的商会之一。从这个角度看,苏州可被视为是衔接传统与晚清经济变革的一个重要案例。以晚清苏州商人团体介入政府征收商税过程为研究对象,笔者将分析会馆、公所以及商会这两类商人团体,在晚清政府要求商人代收税捐的过程里,究竟以何种方式或策略合法代表并且保护了商人的财产安全。本文主张: 商会的出现,确实反映了商人团体在“代表性”问题上发生了某种制度性转变,但这个制度性转变的意义,却不是一种由无到有的过程,而毋宁更像是一种长期的制度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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