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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社会组织,国际上通常称为“志愿者组织”或者“非营利组织”(NPO),主要是指以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己任,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且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组织。相类似的概念还有“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等。在我国,社会组织是官方使用的最新概念,之前官方正式使用的是“民间组织”这一概念,而此前基本上是以“社会团体”来称谓这种类型的组织。1998 年,国务院分别出台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管理条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两种形式的组织成立予以制度性规范,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两个文件中,分别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基本的概念界定,指出“社会团体主要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生活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1999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对民间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该文件还正式提出了“民间组织”的官方称谓。后来,2004 年国务院出台了《基金会管理条例》(试行)又正式将基金会从“社会团体”中分离出来,成为民间组织中相对独立的又一种类型。至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基金会成为相互独立的三种类型,隶属于“民间组织”。近些年,社会组织开始逐渐进入官方称谓的范围,与“民间组织”的称谓并存,并逐步过渡到“社会组织”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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