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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从法律史上看,保护商标,使商标的功能实现,是以某种规范形式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是一种选择,在很长的时期内,法律通过设定义务的方式(或通过刑法或通过普通法上的假冒诉讼)来实现对商标的保护。这一时期没有财产意义上的商标权。以商标权的形式来保护商标,保障商标功能的实现,是近现代的事情。国家一旦选择以赋权形式保护商标,就需要界定所赋予的权利的保护范围。商标保护范围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或者司法划定的,意味着国家权力对商业生活的干预。这种国家干预,需要遵守一些原则。商标权是依据法律产生的权利。没有商标法,就没有商标权。商标保护范围的大小似乎完全是人为设定的产物。然而划定商标保护范围不能任意妄为,它需要约束。这种约束主要体现为商标的功能与商标保护范围设定的理念。这些理念主要来自劳动理论、功利主义以及自由主义等伦理学说。这些伦理学说不仅指导商标保护范围的立法,而且影响着个案中商标保护的具体限度。弄清这些伦理学说所衍生的商标保护范围划定理念,对于了解和指导商标保护范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先对劳动理论的基本思想进行阐释,揭示其对商标保护范围划定的启示和价值,后对功利主义的思想进行阐释,揭示其对商标保护范围划定的启示和价值。在此过程中,阐明应当采取的商标保护范围划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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