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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对于个人住房保有阶段的税收,目前在我国还未形成公认的特定称谓,人们经常称之为“房产税”或“物业税”。但从这些概念所指来看,都是作为对个人房产保有环节税种的代称,作为财产税之组成[1]。由于“房产税”和“物业税”还包含有其他含义,本文直接称之为“个人住房房产税”,以区别于“房产税”和“物业税”这两种特定称谓。我国1986年开始实施、目前仍有效力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个人住房在保有阶段免税,但随着我国高房价等严重社会问题的出现,人们逐渐意识到对个人住房在保有阶段普遍免税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住房情势,围绕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讨论,遂成为我国学界新近的一个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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