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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13 年9 月1 日,是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实施十周年的日子。十年来,中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与实践都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数量基本稳定在年均11 万件左右,①在一些地区,刑事法律援助甚至已经成为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主要途径。为了适应2012 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2005 年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进行了修改。2013 年4 月25 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针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意见》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面的规定,加强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完善与公检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诉讼权利”。针对死刑、未成人犯罪案件,司法部要求各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以促进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提高。这一切似乎都意味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有着美好的未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将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无论是从理想还是实践的层面而言,中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都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仍有进一步完善的需要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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