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言】自1994 年司法部正式提出构建法律援助体系的设想开始,这项被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勋爵称之为“二战后法律方面最主要的革命”的事业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晚近几年,理论界关于法律援助方面的论著颇多,其论题多集中于实用性、操作性层面,比如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经费来源与保障、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界定等等。这些研究对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完善无疑起到了无可替代的指导作用。不无遗憾的是,我国对于法律援助基础理论的研究却显得相对冷清,理论储备也严重不足。笔者认为,在当下中国法律援助实践和变革最关键的时期,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最有指导性的基础理论问题。“法律援助责任的归属,是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与实施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①,关于法律援助的责任归属的认知,是直接决定着进一步完善和实施这一制度的带有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但在我国理论界,还存在着一些关于法律援助责任主体的模糊认识甚至是错误的观点,没能清楚厘定法律援助国家责任的内涵和外延,没能理清国家责任与政府责任、律师义务的关系等。为了推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在我国当下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法律援助由“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条件相对成熟的条件下,深度检视我国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问题,无疑具有极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知识产权声明 | 服务承诺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客服中心 | 充值中心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电子邮件:journals@188.com 备案号:辽ICP备14002692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