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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公共理性的概念是康德在《何为启蒙? 》( 1784) 一文中最早提出来的。不过, 公共理性直到罗尔斯以后才逐渐被人们广为承认并接受。在罗尔斯看来, 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 其运行的目标是公共之善或社会的公平正义,其核心是公共性。公共理性首先表现为民主国家公民的理性, 也就是说是那些能够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后来罗尔斯又写了《公共理性观念再探》一文, 对公共理性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所谓公共理性就是指各种政治主体( 包括公民、各类社团和政府组织等) 以公正的理念, 自由而平等的身份, 在政治社会这样一个持久存在的合作体系之中, 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 以产生公共的、可以预期的共治效果的能力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下更好地探讨各种社会行为主体利益博弈和解决利益冲突等问题,特别是为了统一、协调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个人理性与国家理性、大众理性与精英理性的矛盾与冲突, 我国学术界逐步引入了西方公共理性的概念和理论。万俊人先生在《读书》1997 年第4 期发表了《公共理性与普世伦理》一文, 开始系统地向我国学术界介绍西方、特别是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的概念及基本内容, 引起了学术界对公共理性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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