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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解释学理论的发展进程中,意义的来源与存在方式始终是一个极富争议的论题。以伽达默尔为代表的哲学解释学将理解等同于人类生存的本然状态,自然,意义也将伴随生命的无止境流动而呈现出多元、相对、变幻无常的本质特征。相较之下,美国学者赫施( E. D. Hirsch,Jr. ) 发出了另类的声音,他坚决主张解释的客观性和有效性,以此为基点,他又提出了“捍卫作者”这一核心命题,在他看来,只有坚持从作者出发对文本意义加以追溯,解释的客观、有效才可能获得牢固的立足根基: “一旦作为文本意义决定者的作者被无情地放逐后,人们才渐渐意识到,没有任何一个能充分评判解释之正确与否的准则存在。”[1]3说到底,任何理论学说都不希望自己的表述失去稳定意义的支撑而陷入空泛、茫然的状态,即便是伽达默尔崇尚差异的本体论解释学,也往往强调在主客体“视域融合”的每一个瞬间发掘出相对恒定的意义。问题的关键是,赫施近乎偏执地将获取这种意义的希望寄托于作者身上———而后者,在当代西方文论的话语体系中早已是一个失却威信的、明日黄花般的存在。正因为如此,赫施的理论也成为了时常招致非议与蔑视的对象,如伊格尔顿便戏谑地将赫施对作者的维护类比为农场主们“对土地所有权的捍卫”[2]59 - 60,而拉曼·塞尔登主编的《剑桥文学批评史》更是直言不讳地指出: “最终在分析中,仅仅是赫施对一条有效性标准的欲想、而不是他自己的论述的分量驱使着他将文本意义锚定为作者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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