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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10 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以后,证人出庭作证成为各地司法机关探索改革,作为特殊证人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更是成为媒体报道的热点。理论上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只是公诉方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性的一种方式,如果法庭认为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仍可以排除相关证据。但几乎所有媒体报道都一边倒式地论证了出庭作证之积极作用,使人不禁产生疑问: 侦查人员出庭就必然会带来不排除证据的效果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一方面,两个证据规定为程序性辩护提供了独立的制度空间,赋予被告方申请听证的权利来攻击取证行为之合法性,如果结局皆如媒体报道那般,由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而申请悉数被驳回,那么只得说明律师辩护效果堪忧。另一方面,根据《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第11 条的规定,法庭裁决排除证据所需达到的证明标准几乎与有罪判决一致,在如此之高的门槛下,绝大多数案件中又都维持取证行为之合法性,其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就存在隐忧: 在实体裁判因“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而日益形骸化之际,程序性裁判中是否也存在审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呢?2012 年新刑事诉讼法第57 条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吸收为证据章节的重要内容,同时第187 条也明文确立了侦查人员的目击证人身份,不仅如此,在量刑程序和其他程序性裁判事项中侦查人员的证人地位也得到了广泛确立,这就使得上述“因为侦查人员出庭而使得辩护更加困难”的担忧迫切需要通过弹劾侦查人员的证言来改善辩护效果。法庭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同样有待改进,否则,实体审判中存在的误判风险,也会蔓延至程序性裁判。本文选取侦查人员这一特殊的证人为分析样本,既考虑到他们的证言比普通证人证言更易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能与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之一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紧密联系,在此基础上引入了英美证据法中的弹劾证据规则,通过比较弹劾的对象、理由、方式和效果来分析中国式的弹劾规则,最终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提高律师辩护效果、增强法庭认定事实能力的可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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