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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所谓“灾害”,是由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因素所导致的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大祸害,包括“天灾”与“人祸”两个方面。澳大利亚学者W·尼克·卡特指出:“灾害是突发的或逐渐积累的自然或人为事件。它的侵害是如此之严重,以至于受影响的社会必须对它采取专门的对策。”我国学者认为,灾害具有以下特征和内涵:( 1) 对于人类社会而言,灾害是一种不幸事件;( 2) 这种不幸体现在灾害对人类社会的不良影响上,如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健康,造成社会物质财富的损失和破坏等等; ( 3) 导致灾害的原因既可能来自自然,也可能来自社会; ( 4) 这些来自于自然和社会的破坏力超越了人们的抵抗力。[1]4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灾害多发的国家,据学界统计( 如《中国救荒史》等书) ,自公元前18 世纪至公元20 世纪的三千多年间,中国发生各种自然灾害五千多次,平均每半年一次。在与各种灾害作斗争的过程中,我国人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无论是在理论思考还是在制度建设方面均展示了一种深刻的智慧。可以说,中华文明数千年的文明发展史,就是一部与各种灾害的斗争史。以下,笔者对中国古代预防灾害的思想与制度进行了考察,以期为今天的预防灾害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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