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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港澳问题往往具有政治和法律的双重属性,依靠既定的方针政策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经验验证和权力决断的外部性立场解决问题,而没有进入基本法的体系内进行规范阐释和理性证立。这与港澳特别行政区浓厚的法治传统不相符合,往往达不成共识,还可能被认为中央政府干预港澳特别行政区内部事务。因此,在处理港澳问题时重视港澳两部基本法( 本文简称基本法) 的适用,将特定的政策纳入基本法的规范体系内,在法治轨道内处理相关问题,以理顺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增强港澳居民的国家认同感,促进国家能力的提升和国家权威的提高。然而,由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和社会情势不断变化,加之基本法作为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基本法的制度供给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社会发展的制度需求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很多问题基本法并没有明确的条款进行规定,以形式法治的思维处理相关问题存在一定的瓶颈。基于这种考虑,本文欲以一般条款为对象,对其在基本法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和适用进行初步的阐述,以拓宽基本法研究和适用的视野,纾解基本法的制度供给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制度需求之间的张力,提升通过基本法对港澳特别行政区问题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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