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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外层空间的法治化进程始于1959 年联合国大会设立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简称“外空委员会”) 之时。半个世纪以来,在外空委员会推动下形成了以五大外空条约为基础、以一系列联合国大会决议、宣言等为补充的外空活动基本法律框架,初步建立了外空营救、损害赔偿、空间物体登记和月球探测等四项基本法律制度,形成了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外层空间法。人类外空活动的深入进行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如外空环境保护与空间碎片减缓、外空国际合作、外空安全、外空商业化利用等,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然而,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外空条约的制定进程放缓,近30 年来未能产生新的国际公约应对上述问题,国际和区域组织通过决议、建议、宣言、准则、指南等软法[1]来发展外空法,并希望软法和非正式机制(informalism) 可以成为突破外空法停滞状态的途径。外空法从迅速形成、体系化转为停滞不前和依赖不具约束力的规则和非正式机制,与国际法其他领域( 如人权法) 的软法规则逐步转化成国际条约、建立条约执行和监督机制甚至解决争议的司法机关这一法治化的进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21 世纪伊始,随着国家间相互依存度的不断提高,国际法治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2000 年,联合国通过《千年宣言》,191 个联合国会员国庄严承诺在国际和国家事务中加强尊重法治。①2006 年9 月联合国大会将国内和国际的法治这一题目列入联合国大会议程,自此,国内和国际的法治一直是联合国大会主要议题之一,很多国家对此发表了积极意见,认为国际法治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前提,应成为各国努力实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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