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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法》中种类股的类型及其组合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Yanbi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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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 要】2011年《韩国商法》扩大了股份的种类,具体包括有关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种类股、排除或限制表决权的种类股、偿还股份的种类股、转换股份的种类股等。多样化的种类股对筹集资本和防御敌意收购,稳定公司的经营权起到了积极作用。韩国学术界对普通股和种类股的相互关系存在争议,从《韩国商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改过程来看,普通股应排除在种类股之外。我国应当研究并设置种类股制度,以满足实践对理论及立法依据的要求。
【关键词】《韩国商法》;种类股;偿还股;转换股
引言:

【引言】以营造更好的企业环境为目标,韩国法务部从2005年开始修订《商法(公司法编)》,几经波折,2011年3月11日,《韩国商法(公司法编)修正案》(以下简称《韩国商法》)经过6年的努力终于通过了国会审议,从2012年4月15日开始实施。2011年的《韩国商法》修改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新的企业形态的引进,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善,禁止董事篡夺公司机会,企业财务制度的改善等方面。本文将围绕企业财务制度改善中的种类股制度展开研究。所谓种类股是指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设置的性质、权利义务关系、利益效果不同的两种以上的股份。2011年《韩国商法》扩大了种类股的类型,以谋求公司进一步的发展。种类股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立法已十分完善,公司通过发行多种形态的种类股扩大筹集资本的渠道,既可以防御敌意收购以稳定公司经营权,又可以提高自有资本的比例。与之相比,我国从2004年开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2008年之后废除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区分。股份公司股份的全部流通,使我国公司在经营权的稳定、敌意收购等方面面临着危险。因此,我国有必要引进种类股制度,促进我国公司发展渠道的多元化。

作者:
李海燕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法学院;延边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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