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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刑事诉讼中为什么需要律师辩护,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似乎是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问题。还会有不少民众认为刑事诉讼中有没有律师参与辩护,是一个无关痛痒的问题,甚至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即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也未特别规定,必须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仅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是“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至于最终是否申请、申请是否予以批准,则在两可之间。但是,早在1961 年,美国佛罗里达州一起刑事案件中,一个名叫克拉伦斯·厄尔·吉迪恩的犯罪嫌疑人坚定地认为他有权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正是因为他的这个坚定信念,最终改变了美国的法律[1]( P168) ,正是因为他所做的这件平凡却意义重大的事,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对刑事案件中律师意义的理解。事情还要从1961 年6 月3 日凌晨5 点半的时候说起,一个名叫亨利·库克的人指证说,那天凌晨他看到吉迪恩从佛罗里达州巴拿马市海湾港桌球室走出来,到街拐角处的电话亭打了一个电话后,就钻入一个明显安排好的出租车内,扬长而去。等库克走到桌球室的时候才发现,桌球室被盗了。于是,吉迪恩被控在桌球室行窃,由于他穷困潦倒,无钱聘请律师,无奈自我辩护。在法庭上,吉迪恩指出自己有权获得律师的协助进行辩护,佛罗里达州的法官没有理睬吉迪恩的请求。因为20 年前,在贝茨诉布莱迪案( Betts V. Brady) 及其后的判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州法院有权拒绝为被告指派律师,除非被告人是文盲、患有精神病,或可能因谋杀、绑架被判刑。由于没有娴熟的辩护技巧,加之控方提供了强有力的直接证据,陪审团最终裁定吉迪恩盗窃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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