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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之间的较量—兼论我国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的完善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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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保密特权既是律师的权利也是义务。律师的双重身份决定了保密义务和真实义务的矛盾性。在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的博弈中,诉讼模式不同则表现不同。我国关于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规定存在不足,需要在立法、保密特权主体、例外规定、保密范围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律师保密特权; 保密义务; 真实义务
引言:

【引言】律师保密特权,“是指律师对因执业所知晓的委托人的秘密,享有对外主张特权并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的制度。”[1]保密特权对律师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当事人和辩护律师之间是委托关系,当事人基于对辩护律师的信赖向辩护律师讲述案件详情,提供案件线索,为律师辩护提供有利条件,并使自身获得律师的帮助。正是基于这样的信赖关系,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司法机关与辩护律师具有不同的诉讼职能,辩护律师有权拒绝为司法机关提供其尚未掌握并不利于当事人的案件事实,并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对司法机关而言,辩护律师具有保密权利。“律师的这种权利同时又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一个律师有义务不泄露他通过履行职务而获知的不利于其当事人的事实,如果他违反这一义务,法律也不允许法庭采纳他违反保密义务而进行的陈述作为证据,这是由现代刑事诉讼职能原理决定的。

作者:
刘蕾
作者单位:
西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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