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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碳排放权的概念,创设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它创设的动因是人类面对日益恶化的大气污染问题需要作出理论回应。碳排放权最初不具有财产属性,只有在《京都议定书》中创设了碳交易机制之后,才具有财产属性[1]。在国际碳交易的语境中,碳排放权是指碳排放主体经国际组织或国家认可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基于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共识广泛达成一致,国际应对气候变法立法的趋同性加强,从国际法层面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进行理论回答它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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