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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野下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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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目前,国内法学研究将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界定为环境财产权、新型财产权、用益物权、准物权等。站在国内法的角度,这些对碳排放权的法理解释有其合理性。但从“差别原则”向“共同原则”转变的进程中,更需要从国际法层面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作出深层次的回应。碳排放权的自然法、国际人权法以及人类生态法属性应是当代人类控制温室气体,确保人类享有清洁空气权的国际法理论解释。
【关键词】碳排放权; 法律属性; 自然法; 国际人权法; 人类生态法
引言:

【引言】碳排放权的概念,创设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它创设的动因是人类面对日益恶化的大气污染问题需要作出理论回应。碳排放权最初不具有财产属性,只有在《京都议定书》中创设了碳交易机制之后,才具有财产属性[1]。在国际碳交易的语境中,碳排放权是指碳排放主体经国际组织或国家认可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基于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共识广泛达成一致,国际应对气候变法立法的趋同性加强,从国际法层面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进行理论回答它是当务之急。

作者:
黄小喜
作者单位: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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