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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信托法近年来的修改及对我国的启示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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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07 年信托正式走进法国民法典和法律生活。由于立法的过度干预和疏漏,带来了2008、2009 两年对2007 年信托法的密集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两方面: 一方面是对2007 年信托法的信托主体范围的修正; 另一方面是对2007 年信托法遗漏的担保信托的具体规则进行增补。其中修正增补的信托保护人和担保信托制度对我国相关法律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法国信托; 信托主体; 信托保护人; 担保信托
引言:

【引言】长久以来,法国民法典中没有信托制度,也不敢轻易引入信托制度。近20 年来法国分别于1989 年、1995 年及2007 年进行了3 次信托立法尝试,前两次立法都因为“法国财政部门反对信托或相类似制度,认为其是隐藏财产、避税和洗钱的工具”①而流产。2005 年2 月参议院重新提交了一份“旨在建立完全透明且详细监管的信托”的立法草案,获得了财政税务部门的支持,终于在2007 年2 月通过了《信托法案》,从此信托走入了法国民法典和法律现实生活。2007 年法国《信托法案》包括18 个条文,主要规定了信托的设立、信托目的、信托合同关系主体、信托合同的登记与公示、信托合同的撤销及终止等基本内容。与英美信托相比较,法国信托表现出三大特色: 第一,以合同为信托设立基础。由于英美信托的双重所有权理论与法国传统所有权理论不符,法国信托选择信托债权化的道路,即以合同为信托设立的基础。为了使信托顺利地融入本国法律体系,法国学者极力从本土法律资源中挖掘信托理论基础。学者们普遍认为,罗马法上的信托( fiducia) 是与英美信托最相近的制度,是英美信托真正的替代制度,民法国家的信托是最容易发展成英美信托的法律制度②。以罗马法的“债权人之托”和“朋友之托”为原型,发展出两种基本的现代信托: 建立在“朋友之托”基础上的管理信托和建立在“债权人之托”基础上的担保信托③。第二,以“目的财产理论”确定信托的功能。英美信托的制度优势在于有效的破产隔离。如何既不破坏本国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又能实现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是法国信托理论必须思考的问题。法国传统财产理论认为“全部财产抵偿全部债务”,是阻碍信托在法国生长的最大理论障碍。为扫清这种障碍,“目的财产理论”被提出并成为信托的基础理论。如法国著名信托法专家Pierre Lepaulle 认为,信托表现为将特定目的财产从个体的广义财产中分离出来,被用于特定的目的; 一旦将个人广义财产中部分财产设立信托后,受托人负有对该财产的积极管理义务。由此可知,信托就是一项由受托人负责实施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财产划拨,全世界都应该对它尊重①。信托财产是特定目的财产,与受托人自己的广义一般财产相区别和隔离,这样信托可以免予被信托受托人债权人追及,因此法国信托也实现了英美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第三,以类似规制公司的方法来规制信托。由于法国政府部门担心信托会被用于逃避税收及欺诈,因此立法上采取了规制公司的管制方法来规制信托,具体包括: 法国信托和公司一样只能适用于商事领域,以赠予为目的的信托因“违反公共秩序性质”而被立法明确禁止; 信托只能由均是公司实体的委托人和受托人设立,完全排除自然人设立信托的可能; 信托要像公司一样在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会计核算和审计等。

作者:
叶朋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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