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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长久以来,法国民法典中没有信托制度,也不敢轻易引入信托制度。近20 年来法国分别于1989 年、1995 年及2007 年进行了3 次信托立法尝试,前两次立法都因为“法国财政部门反对信托或相类似制度,认为其是隐藏财产、避税和洗钱的工具”①而流产。2005 年2 月参议院重新提交了一份“旨在建立完全透明且详细监管的信托”的立法草案,获得了财政税务部门的支持,终于在2007 年2 月通过了《信托法案》,从此信托走入了法国民法典和法律现实生活。2007 年法国《信托法案》包括18 个条文,主要规定了信托的设立、信托目的、信托合同关系主体、信托合同的登记与公示、信托合同的撤销及终止等基本内容。与英美信托相比较,法国信托表现出三大特色: 第一,以合同为信托设立基础。由于英美信托的双重所有权理论与法国传统所有权理论不符,法国信托选择信托债权化的道路,即以合同为信托设立的基础。为了使信托顺利地融入本国法律体系,法国学者极力从本土法律资源中挖掘信托理论基础。学者们普遍认为,罗马法上的信托( fiducia) 是与英美信托最相近的制度,是英美信托真正的替代制度,民法国家的信托是最容易发展成英美信托的法律制度②。以罗马法的“债权人之托”和“朋友之托”为原型,发展出两种基本的现代信托: 建立在“朋友之托”基础上的管理信托和建立在“债权人之托”基础上的担保信托③。第二,以“目的财产理论”确定信托的功能。英美信托的制度优势在于有效的破产隔离。如何既不破坏本国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又能实现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是法国信托理论必须思考的问题。法国传统财产理论认为“全部财产抵偿全部债务”,是阻碍信托在法国生长的最大理论障碍。为扫清这种障碍,“目的财产理论”被提出并成为信托的基础理论。如法国著名信托法专家Pierre Lepaulle 认为,信托表现为将特定目的财产从个体的广义财产中分离出来,被用于特定的目的; 一旦将个人广义财产中部分财产设立信托后,受托人负有对该财产的积极管理义务。由此可知,信托就是一项由受托人负责实施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财产划拨,全世界都应该对它尊重①。信托财产是特定目的财产,与受托人自己的广义一般财产相区别和隔离,这样信托可以免予被信托受托人债权人追及,因此法国信托也实现了英美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第三,以类似规制公司的方法来规制信托。由于法国政府部门担心信托会被用于逃避税收及欺诈,因此立法上采取了规制公司的管制方法来规制信托,具体包括: 法国信托和公司一样只能适用于商事领域,以赠予为目的的信托因“违反公共秩序性质”而被立法明确禁止; 信托只能由均是公司实体的委托人和受托人设立,完全排除自然人设立信托的可能; 信托要像公司一样在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会计核算和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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