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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产权的法律主体与实践载体的变迁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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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本文从法律、政策及实践的角度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主体及实践载体进行了考察。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私有私用”“私有公用”“公有公用”和“公有私用”4 个时期,不同时期土地产权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受益权及处置权的归属和配置不尽相同,产权的法律主体和实践载体也屡有变化。改革前的人民公社时期,基本核算单位及集体产权主体从公社所有到生产大队所有再到生产队所有不断下沉; 在废除人民公社过程中,不同省市和地区在乡镇、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建置及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方式上不尽相同,对原有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做出不尽相同的制度安排。但从法律、历史及实践来看,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本身并不是集体经济及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绝大多数地区村民小组( 原生产队) 及其集体单位是集体土地产权的真正主体和载体。为此,当前必须正本清源,进一步清理、明晰和固化集体产权主体,推进村级“经社分开”“村社分离”,在确认和保障农民及农民集体完整的土地产权的同时,让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和资源真正流动起来,促进农村及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 集体产权改革; 法律主体
引言:

【引言】产权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一个国家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基础。现代意义上的产权不等同于所有权,而是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一组权利的总称,通常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由于产权内容的多面性、土地类型的多样性、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政策实施的不同步,不同国家的产权制度在实践中从来就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不过,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及实施的总体状况来看,不同时期法定的产权制度仍呈现出基本的特征。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看,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几次重大变革,不同时期的土地产权的法律主体及实践载体也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4 个阶段。

作者:
项继权
作者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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