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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汉娜·阿伦特认为公共性有三层意思: 公开性[1]、现实性[2]88 以及共通性[2]83。尤根·哈贝马斯则指出公共性具有重要的政治指向,其终极目标是公共共识的形成,认为公共性的形成有三步曲: 独立的公共空间—公共批判—形成公共共识[3]。郭湛认为公共性是社会最重要的属性,“社会是一种公共性的存在,需要其成员心存公共精神和公共规则。因为一个社会中的公共精神越充分,公共规则越有效,其环境和氛围就越和谐、越美好,社会成员享有的社会资源和公共福利就越多”[4]。基于学者以往的研究,本文所涉及的“公共性”则侧重于其社会属性,从公共精神和公共规则两方面进行定义: 公共精神即责任感,负责任地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管理,积极投入公共生活的热情,强烈的集体荣誉感,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自己更为他人的利益而努力斗争的情怀; 公共规则即对人们的行为有着规范与约束作用的规则。公共性概念可进一步操作化为为我性、为他性、集体性以及规约性等4 个维度。为我性与为他性是密切相连、互不分离的,如果此二者分离则谈不上公共性。人首先是一个独立的存在物,强调自我的实现与满足,但同时人又是社会性的存在物,对他人有着依赖。因此,人必须在为己的同时还要为他,要主动自愿地为自己、为他人、为社会负责任。公共性并不排斥私人性,但是要在对他人负责的前提下实现自我的满足。集体性即集体主义。规约性即对人们的行为发挥规范、约束的作用。因此,公共性也可理解为利他主义前提下的个人主义及集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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