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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1954 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区别于因承担专门任务而设立的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院开始根据需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地带设立人民法庭。随着基层人民法庭的功能准确定位,服务于农村基层群众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法庭大多数位于偏远或经济发达的农村乡镇地区; 截至2011 年全国共设置了9 835 个人民法庭[1]。人民法庭自设立以来,在化解基层农村纠纷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各级法院也树立了不少人民法庭作为先进典型。但因部分人民法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设立以来就饱受诟病,引发了实务界、学术界尖锐的“存废之争”。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998 年在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就指出“人民法庭的少数审判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的相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有的人民法庭干警素质不高,学习不勤奋、工作不努力、作风不正派,有损于人民法官形象。”[2]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人民法庭的地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随着出台的《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结束了长期以来人民法庭存废的争议。学界对人民法庭诸多问题的探讨依然没有停止,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人员配备、纠纷解决、综合治理等方面,对人民法庭因地缘环境及由此引发的法官回避、巡回审判、程序过多、管辖不便等问题,学界还有待深入展开。本文拟以司法个案为例对上述乡村司法问题作深入分析,以期找出问题的症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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