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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再审之利益衡平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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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刑事再审应平等保护被告和被害方合法权利。因司法公信力差异,我国若效仿法治发达国家仅为被告利益再审,就会阻碍被害方的正义诉求,降低司法公信力,削弱人们的法治观念,诱发违法犯罪。是否提起再审,再审是否加刑,只能以法律正义的实现程度之社会效益是否最大为标准,不能以是否有利被告为标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再审烦费之难,就应吸取美国过分偏重被告利益的教训,借鉴英、日的经验,大力提高一审质量,加强被害方利益保护。
【关键词】刑事再审; 被告; 被害方; 正义
引言:

【引言】再审烦费之难,困扰我国多年。2002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8 条规定: 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的刑罚。有人为此鼓与呼,主张我国应向法治发达国家那样仅为被告利益提起刑事再审,或者至少轻罪案件如此。笔者认为,如此阻碍被害方寻求正义①,不利于社会和谐。

作者:
杨柳青
作者单位: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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