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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类比推理是主要的法律推理方法之一, 对于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目前对于这个问题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 但是在我看来, 这些研究成果都存在一个非常明显的漏洞,就是对于类比推理产生的原因并没有深入的讨论。如果缺乏这个部分的探索, 就会产生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 这将会导致以不恰当的方式对待类比推理, 或者像概念法学的主张一样过分贬低类比推理的作用, 或者过分夸大类比推理的功能, 将类比推理视为整个法律推理的核心特征; 另一方面, 由于类比推理并非是演绎推理那样“必然性”的推理形式, 因此类比推理的运用具有相当程度的任意性。现有的讨论对于这个问题投入了极大的精力试图寻找有效降低或者从根本上克服类比推理任意性的具体举措, 但是如果不清楚类比推理产生的来源, 那么所有这些举措终将会落得无的放矢的下场。由此可见, 讨论类比推理产生的原因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也是本文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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