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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3日,国务院召开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各省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障该法的有效落实[1]248。作为省会和“较大的市”,武汉市早在2005年就已经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但是,这还是一个不完善的体系,况且,《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在2007年制定的,这就必然会使得该体系某些理念和规定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精神和规定不一致。因此,很有必要对该体系进行完善。若有必要,则将其废止,制定另外一部更为科学的《武汉市突发事件实施办法》[2]。由此,笔者试就拟定《〈武汉市突发事件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时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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