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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突发事件实施办法(草案)》若干问题研究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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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当前,武汉正处于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突发事件的多发、易发期。武汉市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办法进行地方立法时,需根据自身特点及其实际工作需要,重点考虑立法的目标模式、制度模式、调整对象、主线、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的转换标准、应急管理体制、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管理学基础以及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
【关键词】武汉市;突发事件;实施办法;地方立法
引言:

【前言】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3日,国务院召开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各省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障该法的有效落实[1]248。作为省会和“较大的市”,武汉市早在2005年就已经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但是,这还是一个不完善的体系,况且,《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在2007年制定的,这就必然会使得该体系某些理念和规定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精神和规定不一致。因此,很有必要对该体系进行完善。若有必要,则将其废止,制定另外一部更为科学的《武汉市突发事件实施办法》[2]。由此,笔者试就拟定《〈武汉市突发事件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时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作者:
戚建刚;郭永良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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