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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新的方法论观念下, 传统的法学三段论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在当今法律论证理论中继续存在, 三段论推理继续在法律论证( 主要是内部证立) 中发挥作用。施奈德认为“具体的判决发生在论证之前”。换言之, 法律论证是在判决作出之后进行的环节。在法律论证理论视域中,某一法律证立之可接受性的一个必要条件是: 支持该证立的论证必须可被重构为逻辑上有效的论证时, 才能从法律规则和事实( 前提) 当中得出判决( 结论) 。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标准在很大程度建立在这种形式的有效性上, 而逻辑化的语言被用于重构各种法律论证。作为一种重要的逻辑推理形式, 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中如何具体运用, 本文拟对此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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