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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中的运用

求是学刊
Seeking Tru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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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法官作出判决的过程并非如传统涵摄推理模式所显示的那样直接。拉伦茨的"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也未能从根本上摆脱传统涵摄推理模式的某些缺陷。在法律论证理论中,为保证裁判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必须重构使三段论完整所需要的要素。跟传统涵摄推论模式不同,法律论证的优势在于,具有比较清晰的规则和形式来使法律决定正当化。当然,三段论逻辑形式在法律论证中的运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关键词】 法律论证; 三段论推理; 内部证立; 理性重构;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青年项目“法律论证理论研究”,项目批号:05CFJ01
引言:

【引言】在新的方法论观念下, 传统的法学三段论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在当今法律论证理论中继续存在, 三段论推理继续在法律论证( 主要是内部证立) 中发挥作用。施奈德认为“具体的判决发生在论证之前”。换言之, 法律论证是在判决作出之后进行的环节。在法律论证理论视域中,某一法律证立之可接受性的一个必要条件是: 支持该证立的论证必须可被重构为逻辑上有效的论证时, 才能从法律规则和事实( 前提) 当中得出判决( 结论) 。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标准在很大程度建立在这种形式的有效性上, 而逻辑化的语言被用于重构各种法律论证。作为一种重要的逻辑推理形式, 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中如何具体运用, 本文拟对此予以探讨。

作者:
焦宝乾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山东威海26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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