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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 世纪的新儒家,如牟宗三,赞同他们所说的“心性之学”,强调儒家传统的伦理的、形而上学的维度。牟宗三也始终如一地坚持: 这种以伦理为中心的心性之学也要求一种新的政治( “新外王”) ,而良知的“自我坎陷”( self -restriction) 意味着对伦理与政治之关系的解释。不幸的是,针对新儒家的许多批评者都简单地认为,这种“新的政治”是以一种故弄玄虚的“自我坎陷”观念耍花招( hocus - pocus) 来造成一种似乎无懈可击的组合,把西方的自由民主移植到儒学身上。此外,无论是牟宗三和他的同时代人,还是更多新近的康德主义新儒家( Kantian New Confucians) ,都不曾对下述问题给予充分解释: 何以见得新儒家的政治仍然无疑还是儒家的? 其结果是将政治哲学中的一大块领地割让给了制度儒家( Institutional Confucianism),后者自认为他们对儒家的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之创造性发展的强调,为当代儒家政治思想提供了一种更坚实的根据。这篇文章的首要目标将建立在总结而且补充我在《走向进步儒学的当代儒家政治哲学》( 以下简称《进步儒学》) 中所解释的三大价值类型之相互依赖性的基础上。我要强调的是进步儒学用以平衡伦理、政治和礼( ritual) 的独特方法。伦理规范高度特殊,源于一个人的平衡而有德性的、与一种特殊情境有关的所有价值观念。政治规范包含法律、民权( domesticrights) 与人权( human rights) ,它们被编成公开法典来作为裁定依据,由国家权力支持其落实。礼的规范( ritual norms) 比伦理规范的可法典化程度更高; 正如我在《进步儒学》第六章里所强调的,礼的关键方面之一乃是它们为我们的相互交往提供一种便易的“缩写形式”( an accessible“shorthand”) 。然而礼的根据和实施不是国家,而是社会; 并且,礼通常应用于许多私人语境( intimate contexts) ,政治规范在这里只作为最后手段介入。根据进步儒学,健全的人类社会( 及荣耀的个人) 需要这三个相互间颇为独立的所有维度。如果( 政治) 权利仅被视为伦理的一种类型或一个分支而被取代,那就会有伦理主体性“吞噬”权利的危险; 如果( 政治)权利与礼被合并,则会有丧失我们之间由礼所促进和支持的决定性联系的危险,因为我们所有人都将在相互关系上由于法和权利而简单地变成“原子化的”( atomistic) 个体。表明进步儒学之政治哲学的目标的一种笼统办法是: 它的目的在于这三种价值维度之间的协调。它类似于一个三脚凳( three - legged stool) ,因为对于一个稳健而进步的个人和社会来说,这三种规范类型中的每一种都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这种类比也有问题,因为这三个维度中没有任何一个是完全独立于另外两个的。它们相互依赖、并相互反馈,尽管有时是通过批判的方式。这三个维度存在于一种动态张力( dynamic tension)之中,其中每一个都既可能支持、也可能抗拒其他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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