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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现象学家胡塞尔认为,为观念服务的介质———文字是“构成性的语言”,是“精神性的身体”。而“被构成的语言”是事实性的,是文字所促成的观念对象[1]。德里达进一步指出,思想史上一切所谓终极性的形而上学范畴都是文字所促成的观念对象,不仅是科学世界的,也是一切文化世界的。现象学的观念为我们开启了重新观察文字的视角,启发了我们通过文字形态的独立考察比较中西文论差异的可能性。中西审美范畴作为文字促成的观念对象,是汉字和西文字系统“构成性的语言”所构成的“事实性”的语言,中西文论作为“被构成的语言”,其组织信息的方式和整合信息的表征系统是被中西文字形态所左右的;文论,无论是重意象的古代中国诗论还是重语言的现代西方批评,都无法摆脱文字与观念的纠葛。对于中西文字所造成的中西审美观念的差异,似乎西文化背景的学者们讨论得更早些。早在20世纪初年,美国文艺理论家欧内斯特·F·费诺罗萨以他对汉字的敏感洞察,发表了一篇题为《汉字作为诗歌媒介》的文章,试图从汉语的文字层次进入语言层次,再进入诗学层次建立“汉字诗学”。他认为汉字的形象性,及其包蕴着运动、隐喻和弦外之音的特性,使汉字成为比西文字更为理想的诗歌媒介。他还进一步指出,中西文字的形态差异造成了中西诗歌创作的思维方式的差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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