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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 世纪末,我国从西方国家引进了作为惯例做法或不成文规定的“引咎辞职”,并将之上升为制度化规定,进而提出“引咎辞职制度”概念,应该说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创新成果。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同时将“引咎辞职制度”作为一种基于超越工业社会的法律制度之上和面向后工业社会的道德制度来进行界定和阐释的话,那么就更应当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创新之举。但非常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学界、政界对于引咎辞职能否制度化以及能否法制化、如何理解引咎辞职制度的性质和功能以及如何进一步创新与完善等问题的研讨与解读仍然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本文试图结合我国对于引咎辞职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现状,特别是结合我国生态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引咎辞职制度特点、要求和实践行为,重点剖析与阐明生态行政中的引咎辞职制度的具体表现、特有性质与应有功能以及创新方向和主要思路,以服务于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制度进而服务于生态行政问责制度的理论体系构建以及这一制度改革创新的实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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