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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视野下的环境公益诉讼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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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发展市场经济、保护环境、完善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进行司法救济的需要等具有重要的作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肯定。由于我国公法诉讼和私法诉讼是截然分离的两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并不能针对政府或者行政机关提起,因而从公法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十分必要。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公法; 私法; 必要性; 原告资格;
引言:

【引言】改革开放30 年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高速增长的经济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但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使得环境问题成为了党和政府在经济建设当中必须正视、必须解决的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国家建设的任务中第一次把生态文明建设加入进来,使之成为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重大任务,这充分说明在现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家的进步不单单是经济的增长,更离不开生态环境的支持。就中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政策而言,在企业、个人、组织和国家即政府责任之间,社会的责任是比较容易解决的。第一,私主体所承担的环境责任是有限的、消极的,即其活动不能破坏环境或者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不能超出国家规定。也就是说,私主体具有约束自身、管好自身的责任。第二,私主体如果违反法律,追究其责任比较容易。因为在强大的公权力和国家强制力面前,私主体逃避承担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私主体被人为放纵。但是公权力的责任,尤其是保护环境中的政府预防责任,则是相关规定中最为薄弱的环节。究其原因,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客观方面的原因是现阶段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程度所必然造成的。在经济发展的早期注重经济发展忽略环境保护,基本上是各国发展的必然现象; 而社会生产力水平一时又很难达到将环境不良影响降低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除此之外,还包括政府行为方面的原因,因为庞大的执法队伍必然会产生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执法偏差。主观方面的原因既有当地领导、官员和执法者对环境问题重视不够,治理环境“搭便车”思想下的不作为; 又有官商勾结而发生的不执行环境标准,违法批准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纵容环境违法不进行惩罚,为了本地财政和创收,在治理行动中对应关闭的污染企业下不了决心、动不了手的现象。有些地方政府官员对环境污染甚至视而不见,完全放纵包庇环境违法。面对上述状况,解决公权力机关责任问题、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日益认识到,仅靠领导的觉悟、公务员的自觉、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是很难解决上述问题的。恰恰相反,正因为缺乏外部监督和制约,才使得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作者:
刘莘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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