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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般而言,“问题”意指人作为社会主体需要发现和识别的当前状态与人们所希望达到的目标状态之间的差距。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社会科学,任何一门学科都应当立足于问题,并具备识别问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目的、方法和手段。法律与法学产生的根本动因就是应对和解决社会实践活动及其各种社会交往、社会关系中所存在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对立问题。对于任何一个社会而言,其法律运动和法学思维总是表现为利益冲突和价值对立的动态平衡过程,从而使法律和法学的发展表现为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再到发现新问题这么一个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1]。环境法不断形成和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正是来源于应对和解决环境问题,特别是在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社会实践中所存在的涉及各种利益冲突和价值分歧的环境问题。当代社会,环境问题的威胁与挑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个基本自然与社会事实。环境法所针对的环境问题包括三个层面,即自然层面的环境问题、社会层面的环境问题和法律层面的环境问题。就环境法所针对的三个层面环境问题的关系而言,自然层面的环境问题( 主要指人为因素引发的自然环境问题) 是环境法的原发性问题,它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也包括伴随着科技发展带来的气候变化、转基因生物生态安全等新型环境风险问题。社会层面和法律层面的环境问题以自然环境问题为前提,属于环境法的次生性问题。在现实生活世界中,围绕着人类社会的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社会实践活动,往往会产生基于自然环境问题的社会利益冲突和伦理价值分歧问题,它通常首先以复杂多样、形态各异的现实问题的社会形态表现出来。社会层面的环境问题是指在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社会实践中产生或者形成的社会利益冲突和伦理价值分歧的社会现实问题。法律层面的环境问题是指因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实践活动而产生和形成,并具有法律意义的环境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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