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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从1979 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提出的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或由合营企业向政府缴纳使用费开始,我国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经历了30 多年的历程。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推进,土地财政各项收益大幅提高,对政府财政的影响日益增加,逐渐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调节经济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当前财政分权模式下,土地收益分配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而作为其初始环节也是重要环节的农民征地补偿问题尤为突出:农地城市流转过快,耕地资源大幅减少,威胁我国粮食安全以及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保障;而作为农地城市流转的第一步,征地过程中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与征地前土地带来的收益(经济收益和非经济收益)比例严重失调,征地补偿难以维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也难以取代征地后不断强化的土地保障功能;外加上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加剧了社会矛盾。对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这对于我国农民征地补偿、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健全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保护土地产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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