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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早在2000 年,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9 号) ,确立起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这一制度在出台后的若干年间并未得到有效的落实。直到2008 年之后,在世界金融危机的压力之下,积累已久的贫富分化和职工普遍低收入的问题凸显,甚至表现为一系列的群体性事件。在此背景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调整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受到了重视并得以强力推行,目的在于搭建一个企业内部的劳资对话平台,使职工的工资分配诉求能够得到企业的正面回应,实现企业内部的利益整合,力争借此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对于这一制度的效果,长久以来存在诸多争议,尤其以质疑和批判的观点居多,认为工会的体制难以给予劳动者以坚定的支持,其结果是通过集体合同的方式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1]但是,我们也看到,在实践中正是工会组织扮演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主要推进者。① 面对这种矛盾,有必要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考察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以便使讨论更具现实意义。为此,本次调研选取S 省C市②,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三年以上的企业中,随机选取130 家进行调查,其中公有制企业30家、非公企业100 家,共发放问卷3250 份,其中涉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问卷650 份,涉及普通职工的问卷2600 份。回收有效问卷分别为579 份、2158 份,有效问卷回收率分别为8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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