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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泄漏、核污染、核扩散犯罪主观方面探微—以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为中心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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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核泄漏、核污染、核扩散犯罪作为破坏环境资源甚或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对其犯罪构成过去几乎从未予以探讨。作为此类犯罪之中最为可能发生的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其行为人主观方面应由过失构成而非故意。司法实践中,对除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之外其他违反国家核设施、核物质管理规定导致核泄漏、核污染、核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通常应不构成污染环境罪,而应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以及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适用相应罪名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 核泄漏、核污染、核扩散; 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主观方面; 过失; 故意;
引言:

【引言】核能作为一种极为高效的能源,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潜在的巨大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一旦在细微的技术环节和管理环节出现纰漏,即会导致核材料的泄漏、污染和扩散,给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带来极为严重的灾难。1979 年3 月28 日,美国三里岛核电站发生的核泄漏事件给全球核电发展战略敲响了警钟; 1986 年4 月26 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事故给人类发展一定程度上蒙上了阴影; 2011 年3 月11日,绵亘数月、至今未息的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又一次让人类认识到核电站事故的巨大破坏力和危害性,也进一步引发了人类对核电利用的疑虑。这些事故对人类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可以利用《刑法》中污染环境罪予以制裁。但是,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主观方面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
薛培
作者单位: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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