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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核能作为一种极为高效的能源,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潜在的巨大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一旦在细微的技术环节和管理环节出现纰漏,即会导致核材料的泄漏、污染和扩散,给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带来极为严重的灾难。1979 年3 月28 日,美国三里岛核电站发生的核泄漏事件给全球核电发展战略敲响了警钟; 1986 年4 月26 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事故给人类发展一定程度上蒙上了阴影; 2011 年3 月11日,绵亘数月、至今未息的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又一次让人类认识到核电站事故的巨大破坏力和危害性,也进一步引发了人类对核电利用的疑虑。这些事故对人类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可以利用《刑法》中污染环境罪予以制裁。但是,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主观方面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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