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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行动者塑造社会抗争事件,是社会抗争理论分析的起点。在当代中国农民抗争行为的研究中,李连江和欧博文将抗争者的行为解释为“依法抗争”①,即“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②。于建嵘认为,现阶段中国农民社会抗争较之李连江等的研究呈现出新的特征: 更具有主动性和政治性。于建嵘提出“以法抗争”,即“抗争者以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其中“‘以法’是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武器”。③应星认为,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走向要复杂于于氏的分析,因为“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具有权宜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④。吴毅认为,农民维权的发生机制“除了主体利益受损和权利意识程度等因素的作用,还必然要受制于主体生活其中的制度、社会和人际关系网络”⑤,即农民利益表达受到“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董海军认为,以上研究“落入俗套地强调强势者力量的强大决定作用,而对弱者在维权抗争中的力量却未予以足够的重视”⑥,提出“弱者身份”显示出的“弱者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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