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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的伦理教化意义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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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儒家伦理在家庭领域和在公共社会乃至政治领域的原则既有相通之处也有不可完全通约性。家族或家庭伦理不同于政治伦理。伦理政治的基础是伦理,但政治本身有其伦理。对于彻底人文主义的儒家而言,即使伦理作为政治基础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但伦理作为教化的重要内容却不可完全否定; 同时,不同情景中的具体伦理原则之间的适应、转化乃至冲突难免,故“亲亲相隐”的家庭伦理虽不一定能重新成为政治伦理的基础,但其教化上的意义仍然不可否认。
【关键词】儒家伦理亲亲相隐有犯无隐教化
引言:

【前言】近年对儒家伦理的批判主要涉及三条材料。第一条出自《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 “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 “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攘,朱熹曰: “有因而盗曰攘。”①“隐”,从字面上看即是“隐瞒”、“隐匿”,乃至有人进一步理解为法律上的包庇、窝藏、纵容、怂恿等一系列在今日被视为破坏司法公正的非正义行为,但是“隐”的含义并非如此。从上下文看,“隐”即“不证”,指不公开和不在法庭上指证之义。《礼记·檀弓上》: “事亲有隐而无犯。”汉末郑玄云: “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隐”乃相对“犯”而言。方慤曰: “几谏谓之隐,直谏谓之犯。”②有证据证明子面对亲之过错应“几谏”。如《礼记·曲礼下》: “子之事亲也,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同书《祭义》: “父母有过,谏而不逆。”《内则》又谓: “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 悦) 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论语·里仁》: “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等等。可见,父母有过错时,儿子不是听之任之,而应劝谏,且要劝谏三次;如劝谏无果,方才罢休,但行动仍不得违逆。“不证”与“几谏”,虽为两种不同场合之“隐”,但却并不矛盾。因为,不公开指证并不意味着不应以恰当的方式私下劝谏。

作者:
龚建平
作者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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