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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年对儒家伦理的批判主要涉及三条材料。第一条出自《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 “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 “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攘,朱熹曰: “有因而盗曰攘。”①“隐”,从字面上看即是“隐瞒”、“隐匿”,乃至有人进一步理解为法律上的包庇、窝藏、纵容、怂恿等一系列在今日被视为破坏司法公正的非正义行为,但是“隐”的含义并非如此。从上下文看,“隐”即“不证”,指不公开和不在法庭上指证之义。《礼记·檀弓上》: “事亲有隐而无犯。”汉末郑玄云: “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隐”乃相对“犯”而言。方慤曰: “几谏谓之隐,直谏谓之犯。”②有证据证明子面对亲之过错应“几谏”。如《礼记·曲礼下》: “子之事亲也,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同书《祭义》: “父母有过,谏而不逆。”《内则》又谓: “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 悦) 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论语·里仁》: “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等等。可见,父母有过错时,儿子不是听之任之,而应劝谏,且要劝谏三次;如劝谏无果,方才罢休,但行动仍不得违逆。“不证”与“几谏”,虽为两种不同场合之“隐”,但却并不矛盾。因为,不公开指证并不意味着不应以恰当的方式私下劝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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