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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治理”理论产生于20 世纪80 年代末,联合国发展计划署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声明颇具有代表性,认为“治理是基于法律规则和正义、平等的高效系统的公共管理框架,贯穿于管理和被管理的整个过程,它要求建立可持续的体系,赋权于人民,使其成为整个过程的支配者”。全球治理委员会指出: “治理是公众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1]它涉及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以及市场主体之间合作共赢。“治理”理论视角下的国家治理秉持“多元共治”的核心价值理念,突破了国家主导的传统治理模式。“国家治理”以党的重要文件形式首次出现,则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思路的转变,标志着新形势下中国治国理政思路的重大转变,突破了传统政府和社会管理中国家主导甚至是单一角色的固有模式,转而寻求更加多元、开放、民主、规范、科学、包容的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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