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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居民住房主要采用福利分房政策,与计划经济匹配的住房被当成一种福利,由国家统一调配,与当时的经济制度相适应,满足了大部分城镇居民的住房要求。由于计划经济下长期实行住房福利体制,住房从投资、建造到分配、维护和管理,完全依赖单一的政府财政与国有企业投入,建成的住房以几乎无偿的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使得住房的生产供应和维护管理根本无法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独立产业[1]。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城市人口增多,土地供应紧张,住房供需矛盾开始凸显。由此可见,公积金制度诞生于我国住房福利体制向市场化体制转轨的房改时期,早期房改的主要目标是要解决住房的严重短缺。1980 年初,邓小平同志《关于建筑业的地位及作用的谈话对中国的住房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揭开了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序幕[2]。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早是在1992 年由上海市率先建立,至1996 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第一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在国家层面上, 1994 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改革的决定》中提出: “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的工资分配方式; 建立住房公积金”,并提出“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国务院做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定后,为了具体落实这一制度,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小组、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 年11 月23 日联合下发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全国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至1999 年,国务院第15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这一行政法规的通过使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上升到了法律层面。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 1999 年的《条例》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为此,国务院于2002 年对该《条例》作了修改,颁布了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3]。随着时间的推进,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实践经验有了一定程度的积累, 2002 年的《条例》凸显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住宅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社会安定与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历史沿革,可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政府在推行住房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探索到的解决我国居民住房问题的一种住宅保障制度,是我国政府保障居民住宅权,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所做出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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