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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制度变迁中得以孕育并逐步形成;改革开放以后。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写人《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文本,获得了特定的法律地位。《物权法》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才被冠以“集体所有权”的类称.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法律实现形式,在法律利益分析框架中主要体现为一种财产性、经济性的所有者权利。在城乡发展一体化、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价值.是关涉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等重大战略性问题。这也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2014年中央1号文件所提出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重大目标的应有之义。有鉴于学界大多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解构的角度研究.忽视了主动实现与被动实现作为权利实现两方面的不可分离性,因而,本文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排他性为逻辑起点,探索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动实现层面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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