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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之现实妨害及其法律治理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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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财产性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要属性,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实现仍然离不开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机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济价值的实现面临着来自集体组织内部和外部各种力量的制约,严重阻碍了集体土地经济价值的释放,影响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妨害排除应当坚持多元化思路.既要从宏观上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妨害排除的一般方式。更要建立起防治政府公权力、农村集体组织等典型妨害的法律规制规则。
【关键词】消极实现;妨害排除;多元化;诉讼机制
引言:

【引言】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制度变迁中得以孕育并逐步形成;改革开放以后。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写人《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文本,获得了特定的法律地位。《物权法》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才被冠以“集体所有权”的类称.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法律实现形式,在法律利益分析框架中主要体现为一种财产性、经济性的所有者权利。在城乡发展一体化、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价值.是关涉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等重大战略性问题。这也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2014年中央1号文件所提出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重大目标的应有之义。有鉴于学界大多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解构的角度研究.忽视了主动实现与被动实现作为权利实现两方面的不可分离性,因而,本文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排他性为逻辑起点,探索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动实现层面的法律规则。

作者:
杨青贵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重庆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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