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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对象范围的界定—从行政义务角度切入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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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从逻辑关系出发,行政义务孕育行政责任,行政问责以行政义务的违反为其逻辑前提。因而,行政问责指向的对象范围囿于行政活动中违反行政义务的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开展的过程中,行政义务包括公务员法上的工作义务、行政职责和领导职责隐含的义务。为此.行政问责的对象范围即应当限于违反公务员法上工作义务的公务员、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之行政机关的行政长官和不履行领导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长官。
【关键词】行政问责;行政义务;行政责任;对象范围
引言:

【引言】在民主的社会形态下。政府享有管理社会事务、分配社会利益的权力,但权力行使的前提在于有相应的责任机制以确保这种权力的良好运行。⋯实践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怠于行使职权或滥用职权造成的违法行政现象比比皆是。因而行政问责在行政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不容忽略。行政问责不仅涉及到“为何问责”的行政法命题,还涉及到“向谁问责”的命题.即行政问责之对象范围如何界定的问题。行政问责的对象范围关乎行政责任追究的权威性——正如刑罚的威慑力来自其不可避免性一样。行政问责的指向对象只有限于应当被问责的主体时,才能确保守法之人不受追究,违法之人受到应有惩罚。行政问责的对象范围。即“向谁问责”的命题。是由“为何问责”的问题所决定的。行政义务的违反是公务人员被问责的缘由。同时也决定了行政问责的对象范围。

作者:
周海源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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