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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行为”及相关问题研究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Hainan U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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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组织型犯罪的"组织行为"外延宽泛,能否将其所有具体样态纳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实行行为,值得商榷。根据实行行为理论中的实质客观说,通过解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作为其实行行为的"组织行为"应为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在此基础上,组织他人迂回偷渡和合法出境后非法滞留的,宜非犯罪化;其犯罪既遂标准宜采取偷越成功说;同时,对《刑法》第318条第1款第3、4、5项等实践中常见的几种行为的罪数形态如何认定,也是司法实务中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 组织行为; 实行行为; 行为样态; 罪数形态;
引言:

【引言】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罪肇始于1979 年《刑法》规定,与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 境罪并列,作为选择性罪名适用。但改革开放后,偷渡犯罪日益猖獗,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犯罪成为妨害国( 边) 境犯罪的常发、多发案件之一,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 年3 月5 日通过《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 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将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罪单独规定,并配置了相应法定刑,增设了加重情节。1997 年《刑法》修订时,将《补充规定》中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的内容全部纳入了新《刑法》。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 年1 月30 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 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失效) ,明确了“组织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2012 年8 月2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国( 边) 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在前述解释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了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罪的既遂标准。但是,法律规定的抽象性与法律术语外延的不确定性,致使第318 条在适用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有关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罪的实行行为的论争,对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罪成立范围和既遂、未遂标准以及犯罪形态有深刻影响。

作者:
李永升;李江林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日喀则公安边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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