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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交易中诈骗罪认定的难题与破解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Hainan U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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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古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交易中诈骗罪的认定远较一般商品要复杂。一般来说,不宜肯定古玩出售者就所出售古玩之真伪的说明义务,交易中对古玩真伪事实情况的单纯不告知并不能该当于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诈骗罪的成立需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只要被害人最终是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即可认为成立诈骗罪的既遂,至于过程中被害人是否曾经有所怀疑不应影响行为人的性质。此外,对于交易中主观上诈骗故意的认定,司法机关不能过分依赖口供,而应积极从主观故意外化的客观事实即行为人欺骗行为事实进行推定,且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交易古玩之来源的查明和交易时行为人的虚假表述的查明。
【关键词】 古玩交易; 诈骗罪; 欺骗行为; 怀疑; 故意;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09YJC820024)
引言:

【引言】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将古玩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作为诈骗罪处理的案例。人们习惯于认为,这一现象是实践中久已形成的“不打假、不三包、出售赝品不算骗”的古玩交易“行规”所致。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国各地频现司法机关将出售假古玩入刑处理的事案,这一“集体性认知”已然被证明为谬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逐渐形成新的共识,即古玩市场虽有自己的交易行规,但也不可逾越国家法律的界限,古玩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亦有可能成立诈骗罪。但问题是,究竟何种情形下的古玩交易“欺诈”行为超出“行规”的范畴而应当作为刑事诈骗案件处理? 可以说,目前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并非全然清楚。实践中,总是有许多古玩买家在交易中“打眼”后感到委屈与不公而想诉诸刑事司法机关以求帮助[1],但司法人员在面对这些古玩交易中涉及的交易人欺诈行为是否要进行刑事追诉,往往持模棱两可的态度。与实践中存在的众多古玩交易欺诈行为相比,司法机关将之作为诈骗罪处理的案例少之又少。这并非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单纯主观上的不作为,而是由于古玩交易的标的———古玩所具有的一些众所周知的特殊性,使得古玩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能否以及何时成立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产生了诸多疑难。主要可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作者:
武良军
作者单位:
海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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