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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赃物转化的民刑二维观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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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赃物被添附、被善意取得、被时效取得等赃物转化问题借用了民法理论,必须采用民刑二维视角。赃物被添附的,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添附为恶意添附,不能获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受让人明知添附物包含赃物而接受的,可能构成犯罪。善意取得人可以取得赃物所有权,即使其事后知悉该物为赃物,也有权继续占有,但在上游犯罪查证前不得出让该物。从善意取得人处受让该"赃物"的人,如明知该物为上上游犯罪行为所得,可能构成犯罪。赃物被时效取得的,并不意味着无刑事责任。只有犯罪行为人占有该赃物既达到取得时效期间又达到追诉时效期间的,才无犯罪问题。如仅达到取得时效期间而未达到追诉时效期间,犯罪行为仍需追究,该物属赃物,应由国家收缴。此情形下,若受让人明知该物为赃物而接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可能构成犯罪。
【关键词】 赃物; 转化; 添附; 善意取得; 时效取得; 二维观;
【基金】 中国博士后面上资助项目“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法研究”(项目编号:2014M560166)成果
引言:

【引言】赃物转化包括外观转化和法律属性转化,外观转化如将盗窃的机器拆解成零部件、将盗伐的树木制成家具等。赃物法律属性转化是指赃物被合法取得,如盗窃之物被善意取得、被时效取得等。对于转化是否会导致赃物属性的丧失,学界认识不同。有人认为: “赃物经过使用,致使失去原形原质,从而导致失去了其赃物的同一性时,即认为丧失赃物性。”[1]还有人认为: “将赃物的转化物视为赃物,无论对被害人追索其财产还是对司法机关打击赃物犯罪都是有益的。”[2]赃物转化特别是被添附、被善意取得、被时效取得的,涉及民法和刑法两大领域,疑难理论相互缠绕,极易误判。此时应有民刑二维视角,一方面将民刑理论相结合,另一方面区分民刑事法律效果。本文就上述三种典型情形,讨论赃物转化的民刑二维观。

作者:
代杰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广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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