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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何谓法律信仰? 我国法学界一直以来颇有影响的观点认为,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形成对社会法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1]马克斯·韦伯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日渐“祛魅”( disenchantment)的社会,这种巨大的社会变革主要源于西方社会的宗教改革和资本主义的兴起。[2]在罗尔斯看来,道德和信仰的碎片化在现代自由民主的社会里已经是不争的事实。[3]信仰的分歧与冲突使社会存在的思想基础发生了严重分裂,这使得信仰再也不能像在传统社会里那样具有不证自明性和优先性,如此便造成了现代社会深刻的内在冲突。自由平等主义使现代社会的各种信仰都丧失了神圣性和优先性,试图从本源上建立某种共识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任何理性的社会秩序的存在却必然要以某种信仰共识作为前提。于是最理想的途径就是通过某种正当程序来实现共识。这样的共识并非是建立在某种本体上的信仰,而是对某种程序或者规则的信仰。在业已世俗化和理性化的社会里,这种信仰就是法律信仰。[4]自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一书的中译版问世以来,关于法律信仰的研究曾在学术界引发了热烈的探讨。积极肯定法律必须被信仰的代表性观点是,法治的精神意蕴是信仰法律[5],只有培养起这种虔诚的法律信仰,中国的法治才有可能实现。赞同者认为,现代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对法制现代化意义重大,既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又是法制现代化的观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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