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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张謇( 1853 - 1926 年)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常乐镇人,大生企业集团创办人,清末民初著名的状元实业家。张謇学识渊博、历练丰富、观察敏锐、见解独特,虽屡经磨砺而百折不回,成为中国近代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旗手和法律尖兵。张謇由于民族企业家的背景和经济行政高官的职责,他的一生尊崇法律,且对经济法特别关注。他指出,法律有两方面的作用,“以积极言,则有诱掖指导之功”,“以消极言,则有纠正之制裁之力”。[1]由于张謇深刻认识到法与经济的密切关联以及法对经济的引导、促进作用,所以在其北洋政府农商总长的两年任期内,努力学习和借鉴西方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制度,主持制定了《商人通例》、《公司条例》、《公司注册条例》、《公司保息条例》等二十余部经济法律法规。张謇有着丰富而又朴素的经济法思想,涉外经济法思想尤为全面而又深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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