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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长期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在基本法层面,没有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但在司法实务中,相较于基本法的规范,创造出呼应国家农村土地政策的隐性制度安排,即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使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制度上基本凝固,农民的宅基地权利仅限于“保障性”,而无法发挥其财产性的功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安排,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绩效、权利公平及社会变迁需求的实现。”[1]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要求“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这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契机。我们有必要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裁判规则进行梳理,重新梳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标准和尺度,建立“产权”明晰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促进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序流转,对于改变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拟以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治化探讨为突破口,以期在实现农民产权利益最大化的制度构建中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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