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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的基本手段是言语表达。按照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 .L .Aust in)的说法, 人们说话本身是在实施某种行为, 而这种行为是通过言语表达得以完成。[ 1] 无论讲授教学内容, 还是进行品德教育, 无不在实施“言语行为” 。“所谓言语行为就是用语言实施语用意图的行为” 。[ 2] 教师课堂评价言语行为, 是指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教师根据学生提出问题、回答问题、学习态度、学习方法、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言行, 即时实施评价的“言语行为” 。它包括口头评价言语行为和体态评价言语行为两个方面。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实施评价“言语行为” 的目的是力图使自己的评价言语取得理想的教育教学效果。
一、教师课堂评价言语行为的语用原则的确立对于交际中会话的原则, 国内外的语言学家特别是语用学家做过大量的探索与研究。其中,当推格赖斯的“合作原则” 和利奇的“ 礼貌原则” 最具有影响力。1967 年, 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在哈佛大学做演讲时率先提出“合作原则” 。格赖斯认为,为了保证会话的顺利进行, 谈话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特别是“合作原则” 。其中重要一点, 就是要求表达者“在参与交谈时, 根据你所参与交谈的目的或方向的变化而提供适切的话语。”[ 3] 1格赖斯的合作原则为解释话语的字面意义与语用含义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帮助, 但没有说明它本身为何是必要的, 他虽然也清楚地看到, 人们会话中并不总是遵循“合作原则” , 往往“违反”甚至“故意违反” “合作原则” , 并进而阐发了所谓“会话含义” 理论, 但他并没有解释清楚为何发话人要经常在遵循合作的基础上“违反合作原则” 的原因。为了弥补格赖斯理论之不足, 1983年, 英国语言学家利奇(Leech) 提出“礼貌原则” , 他认为, 发话人在遵循合作的基础上“违反合作原则” , 把话说得间接, 乃是出于礼貌的需要。因此, “合作原则” 和“礼貌原则” 被奉为交际言语行为两大基本原则。课堂评价言语行为, 既是一种人际交际行为, 也是一种教育教学行为。任何教育教学目的之达到, 都离不开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 离不开双方的配合、合作。在课堂教学活动中, 教师和学生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 师生之间的课堂交际有明确的会话目的, 而教师适时地对学生的言行实施课堂评价言语行为, 是为了更好完成教学任务, 交际双方特别是作为实施课堂评价言语行为的主体者教师要积极自觉地遵守话语交际的普遍原则———合作原则。课堂评价言语行为遵守合作原则, 是完成教育教学目的的最基本要求。同时, 课堂评价言语行为, 或者是作为教学主导者教师为实现某种特定教育教学目的而主动实施的行为, 或者是对受教育者即学生的某种行为而围绕教育教学目的实施的反馈行为, 教师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 加之中华民族素有“师道尊严” 的传统, 师生之间在道德上、观念上是一种师尊生卑的不平等关系,教师在实施课堂评价言语行为时, 必须十分注意礼貌与得体, 从而实现教育教学关系的和谐, 达成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因此, 我们认为, 课堂评价言语行为的原则, 最基本的就是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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