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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的得与失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Anhui Normal University(Hum.& Soc.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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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的立法内容进行的修改与完善,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彰显刑法在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权、严惩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功能与作用,反映时代的诉求,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引言: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共计15个条文, 涉及刑法典分则第三、四、六、七、八章共计20 种罪刑规范, 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的立法内容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它基本贯彻了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所确立的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体现了国家严惩腐败犯罪的决心和保障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所做出的努力。从立法旨趣和具体内容上均展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
一、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应当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 1] 《刑法修正案(七)》打破了过去刑法修正仅注重扩大犯罪圈以及提高法定刑的从严从重之惯例, 首次对某些犯罪的刑事处罚由重改轻, 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刑罚宽缓化的要求作出了积极回应。同时, 针对新出现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现行刑法规制力度不够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七)》则予以犯罪化或者加大刑罚力度。这种坚持入罪与出罪、从严与从宽相结合的立法态度, 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 《刑法修正案(七)》对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的体现首先, 《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做出了重要修改, 适当地缩小了该罪的犯罪圈。《刑法修正案(七)》第3 条第4 款规定, 有该条第1 款行为,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补缴应纳税款, 缴纳滞纳金, 已受行政处罚的,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此规定将过去应当以犯罪论处的某些偷逃税款的行为作出了非犯罪化的处理, 体现了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考虑到偷税罪①属于法定犯, 行为人只是不想把自己的财富或者收益中应当贡献给社会的那一部分交出来, 其社会危害性在经济犯罪当中相对较小, 在税务机关已经对偷税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下, 将这种行为进行出罪处理, 无疑是合理的。否则,行为人受到双重处罚, 有失公正。因此, 《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行为所增加的出罪化规定,既维护了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又节约了刑事司法资源, 是可取的。其次, 《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法定刑增设了较低的量刑档次。在1997 年刑法中,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对绑架罪法定刑的这种设置明显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绑架罪虽然是一种暴力犯罪, 但是, 不同的绑架案件危害程度并非完全相同。有的绑架犯罪分子所使用的绑架手段较为缓和, 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并不严重, 有的在劫持人质后善待甚至主动释放人质, 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客观危害也相对较轻, 按照1997 年刑法对绑架罪的规定, 却都应当判处10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明显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不利于绑架者在犯罪后幡然悔悟, 自动中止犯罪。“犯罪和刑罚即使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但其内容欠缺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的根据时, 成为刑罚权的滥用, 实质上就会侵害国民的人权” 。[ 2] 对此, 《刑法修正案(七)》第6 条对刑法第239 条规定的绑架罪增加了一个量刑档次:“情较轻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的一面。
(二)《刑法修正案(七)》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的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可以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严密法网, 扩大刑法调控范围;二是严厉施罚, 提升刑罚幅度。首先, 扩大了刑法调控范围。《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增设罪名以及增补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以及犯罪形态, 扩大了刑法调控范围。其中, 增设的罪名有10 个, 包括第2 条第2 款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4 条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7条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8 条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9 条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12 条第2 款的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13 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七)》还在第1 条增补了1997 年刑法第151 条规定的走私犯罪的犯罪对象, 在第5 条增补了非法经营罪的犯罪类型, 在第10 条增设了走私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在第11 条增补了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犯罪行为方式和危险犯形态。其次, 提高了个别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刑法修正案(七)》第14 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 年有期徒刑。总体上看, 《刑法修正案(七)》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较多, 宽的一面较少, 但体现的宽严相济的立法思路, 是一种有益尝试;解决的是局部性、突出性的问题, 探索的却是全局性、前瞻性的框架。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的深入, 必将对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刑事立法理论与实践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3]

作者:
付晓雅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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