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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作为中国古代社会法治成就较高的朝代, 其法制建设除了继承唐律以外, 还根据本朝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 在许多方面开拓与创新。士大夫作为治国理政的中坚力量, 大力推行“任法而治” 的治国方略, 把法律作为“理国之准绳, 御世之衔勒”[ 1] 选举13之11 , 强调“法制立, 然后万事有经, 而治道可必”[ 2] 3455 , 希望通过法治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关于此课题,学者多就个案或对士大夫法治思想与实践某一层面进行论析① 。本文拟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对宋朝士大夫群体倡导的“以法治国” ②作一探讨。一、宋朝士大夫“以法治国” 观的背景(一)宋朝皇帝对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宋初, 统治者为了稳定社会, 安抚百姓, 扭转唐末五代时君权衰弱、武夫跋扈、拥兵割据局面, 维护和巩固新生政权, 吸取“ 自古乱亡之国, 必先坏其法制, 而后乱从之”[ 3] 9413 的历史教训, 从立国之初, 就十分重视法制建设, 以后的历代嗣君也多率先垂范。宋朝皇帝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徐道邻讲: “宋朝的皇帝懂法律和尊重法律的,比中国任何其他的朝代都多。北宋的太祖、太宗、真宗、仁宗、神宗, 南宋的高宗、孝宗、理宗, 这八位皇帝, 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上, 都曾经有不少的贡献。有这么多的皇帝不断地在上面督促, 所以中国的法治, 在过去的许多朝代中, 要推宋朝首屈一指”[ 4] 8 9 90 。《宋史·刑法志》卷一九九曰:宋朝“立法之制严, 而用法之情恕。狱有小疑, 覆奏辄得减宥。观夫重熙累洽之际, 天下之民咸乐其生, 重于犯法, 而致治之盛几于三代之懿” 。此虽未免夸张, 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宋朝的法治成就。北宋大臣富弼言:“臣历观自古帝王理天下, 未有不以法制为首务”[ 2] 3455 。“宋有天下九十余年, 太祖始革五代之弊, 创立法度;太宗克绍前烈, 纪纲益明;真宗承两朝太平之基, 谨守成宪”[ 2] 3455 。到仁宗时, “法严令具, 无所不有”[ 5] 1 。南宋叶适亦言:“今内外上下, 一事之小, 一罪之微, 皆先有法以待之。极一世之人志虑之所周浃, 忽得一智,自以为甚奇, 而法固已备之矣, 是法之密也”[ 6] 卷4 。即道出了宋朝法制的繁密程度。可以说, 宋朝法制的不断完善, 为消除五代的混乱局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使宋朝社会逐渐走向稳定与发展。南宋陈亮即言:“本朝以儒道治天下, 以格律守天下, 法不得自议其私, 人不得自用其智, 而二百年之太平, 繇此而出也。”[ 7] 外集卷16(二)宋朝“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 的政治新格局马克斯· 韦伯认为:“ 在考察具体的法制模式及法文化的结构时, 决不应忽视对影响此模式产生的———某一类具有共同价值准则和特殊文化涵养的人的研究” ① 。如果具体到中国的宋朝,此类人就非“与皇帝共治天下的士大夫” 莫属了。宋朝实行“崇文抑武” 、“重用儒臣” 的治国方针, 宋初太祖就确定“不诛大臣言官”[ 8] 卷26 的“家法” 。在官员任用上, 太祖认为选任宰相“当须用儒者” , 在地方则命“士人典州” 。以后的太宗、真宗及历代嗣君, 也都秉承了崇文礼士、以文治国的既定国策, 给予文臣尊崇的政治地位和优厚的经济待遇。北宋中叶以后, 政坛几乎为文臣士大夫所控制, 所谓“今世用人, 大率以文词进, 大臣文士也, 近侍之臣文士也, 钱谷之司文士也, 边防大帅文士也, 天下转运使文士也, 知州郡文士也”[ 9] 1695 。故宋人诗云:“满朝朱紫贵,尽是读书人”[ 10] 卷下。宋朝重用文士的既定国策,为士大夫阶层提供了宽广的参政空间, 在这种政策的感召下, 涌现出一大批极具影响力的文人士大夫,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范仲淹、富弼、包拯、李觏、王安石、陈亮、朱熹等人。他们以政治主体自居, 入仕后“不复以身家为虑, 各自勉其治行”[ 11] 卷25 , 自觉担负起重建法制秩序的重任, 主张厉行法治、“以法治国” 并积极践履,为维护统治秩序而殚精竭虑。对大部分士大夫而言, 他们能够自觉地把自身命运同宋王朝社稷的命运紧密联结起来, “先天下之忧而忧, 后天下之乐而乐”[ 7] 前集卷7 , 表现出一种志在经世、以天下为己任的积极进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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