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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人格:法律主体资格抑或权利主体资格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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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罗马法中的人格概念,构成了当今私法学界有关人格理论研究的话语平台。然而,对这个元概念的界定却形成了法律主体资格说和权利主体资格说两种不同的表述。在罗马法中,人格是"法律资格"的表达更符合历史和法律认知水平;"权利主体资格"以权利概念的产生为前提条件,在当时的罗马社会,还不具备建立在真正个人主义观念基础上的权利观。权利概念的正式形成要等到18世纪的康德哲学。
关键词:人格; 法律主体资格; 权利主体资格; 罗马法;
引言:

私法中的人格, 是当今学界热门的研究对象之一。它几乎成了证成“人之为人”的口头禅, 成了衡量法律人的“应然”与“实然”之间距离的尺度, 致使人们几乎忘记了它正确的初原法律属性。为了帮助学界找回那些早已变得模糊的记忆, 本文撇开漫长的历史风尘, 沉浸于遥远而深邃的古希腊罗马社会,去探寻在私法年幼时, 人格在当时扮演的法律角色以及它与社会结构、思维习惯的关系。

作者:
王恒
作者单位: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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