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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早期新诗美学合法性的建立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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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在初步建立起外部空间的合法性之后,面对越来越多的"非诗"罪名的指责,早期新诗美学合法性的寻求就显得十分迫切。早期新诗的探索者们主要从诗歌翻译和创作实践两个方面去建立美学合法性,为"新诗"艺术的长久、持续发展谋求一个开阔的发展空间。
基金: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新诗的合法性研究”(项目编号:2006B2038)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早期新诗; 诗歌翻译; 创作实践; 美学合法性;
引言:

早期新诗外部话语空间的合法性,主要通过胡适等白话诗创作实践,针对守旧势力的激烈批判和建立以《新青年》为代表的话语平台等途径而获得,与之同时进行的,是对于现代汉诗作为一种文类的美学合法性的磋商、辩难和对话。如果说,外部话语空间的合法性主要通过一些抗衡性的策略获得,那么,现代汉诗的美学合法性就必须回到诗歌语言、象征体系、文类秩序等最基本的“内部问题”上来寻求和建构。当然,现代汉诗的内外两个向度的合法性寻求,特别是在早期新诗阶段不可能是泾渭分明的两条平行线,而是存在着一些灰色的交叉地带,甚至可以说是互相“污染”或“涂抹”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只要稍加考察《社会上对于新诗的各种心理观》、《新诗底我见》等早期新诗批评文本,就不难发现其中不乏摇摆于“艺术”和“主义”之间的观点。所谓现代汉诗的美学合法性,指的是支撑现代汉诗在诗歌美学上得以成立的一些最基本的关节点,诸如语言、意象、形式技巧、想象方式等。换言之,现代汉诗如何在这些诗歌美学的基本维度上,有效地区别于中国古典诗歌和西方诗歌这两大传统谱系,同时又能与这两大传统之间保持一种对话关系?当然,迄今为止,这还只能是一种理论的“预设”。以如此一个终极性的理想目标来苛求早期新诗的合法性,显然是不合适的。应该把现代汉诗的美学合法性,看作是一种流动的、生长着的形态。事实上,早期新诗对美学合法性的追求,往往只能寄寓在当时整个社会“求新”、“求解放”的宏大语境之中,因而获得的是一种遭到压抑与“污染”的、破碎而驳杂的美学合法性。以语言这一最基本的维度为例,在早期新诗语言中,我们不难发现某种意识形态运作的“踪迹”。对五四时代强调自我表现的个人主义和“白话诗”话语姿态之间的内在关联,叶维廉曾作过这样的揭示:“白话负起的使命既是把新思潮(暂不提该思潮好坏)‘传达’给群众,这使命反映在语言上的是‘我有话对你说’,所以‘我如何如何’这种语态(一反传统中‘无我’的语态)便顿然成为一种风气。惠特曼《草叶集》里‘Song of Myself’的语态,事实上,西方一般的叙述语法,都弥漫着五四以来的诗。”[1]在这般情势之下,“说什么”自然成了最迫切也是最重要的问题,而对诗歌语言、形式(“如何说”)等艺术问题的探索,不可避免地受到种种干扰,因此只能被不断地延宕和推迟。

作者:
伍明春
作者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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